唐山交通事故律师刚刚了解到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一级高级警长刘明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湖南省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接受长沙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刘明清简历
刘明清,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湖南新化人,大专学历,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9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年12月至2002年7月,历任新化交通监理所干部,
娄底地区行署公安处交警支队民警,
大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科负责人,
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长、副大队长,新化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员兼城区综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副科级),
新化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城区综管办主任(正科级);
2002年7月至2019年3月,历任涟源市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政委、党委书记、局长,
娄底市娄星区副区长、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局长,娄底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正处级),
娄底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政治部主任,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任娄底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二级高级警长;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任娄底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一级高级警长;
2021年7月,被免去娄底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职务;
2021年8月,被免去娄底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长沙市纪委监委)
唐山交通事故律师另据报道,海南省澄迈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潘秋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海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调查人主要到侦查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接受立案调查的行为。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投案是自首必备条件之一。
因此区别在于:
1、自首不仅要主动投案自愿被办案机关控制,而且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投案是法院量刑酌定考虑的从轻情节,而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以下情形视同“自动投案”: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第二、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的;第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第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第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唐山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