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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逾期的债务再次约定还款对于约定钱赔偿责

       经过唐山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集团)因与上诉人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河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18)川民初76号民事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律师梳理相关材料。
        ①现有法律对当事人在二审中以一审诉请为限增加上诉请求并无特别规定,则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的规定,上诉人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②对于已经逾期的债务,双方虽然针对本金再次约定履行期,但除非债权人明示,否则并不免除债务人自逾期之日起的赔偿责任。欢迎来电咨询唐山许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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