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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解除失信法院这样判

       吉利大福木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木业)因与唐山铭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2018)冀执复551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终结。
      唐山律师整理裁判观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在执行吉利木业与铭友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案件中,根据吉利木业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徐昕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后因被执行单位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唐山中院裁定解除对徐昕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予解除,应当依法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仍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执行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需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以登录唐山律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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