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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后,所作出的技术性结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行政证明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并未创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唐山律师: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救济方式并非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于公民来说,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是不能申请法院予以审理的。唐山律师: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救济方式并非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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