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中文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8731579788
网站首页
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资质荣誉
律所合作
合作单位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与代理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行政诉讼
涉外法律业务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
公司与合规
环境与资源
金融业务
资本市场
知识产权
政府与涉密法律事务
创新业务
专业团队
经典案例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最新业绩
媒体报道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招贤纳士
语言
导航
ENGLISH
中文
首页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资质荣誉
律所合作
合作单位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与代理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行政诉讼
涉外法律业务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
公司与合规
环境与资源
金融业务
资本市场
知识产权
政府与涉密法律事务
创新业务
专业团队
经典案例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最新业绩
媒体报道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招贤纳士
当前位置:
主页
>
中文简体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
公司新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所属分类:
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
2024-06-04
分享到:
律师事务所唐山,律师咨询唐山: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为基础承包的土地,属于农户家庭所有成员,而不是属某一个家庭成员。
当某个农户家庭的成员死亡时,承包地仍由该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由于你和你弟弟在婚后组成了各自的家庭,又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各自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至此,你们姐弟俩已不再属于你父母土地承包户的成员,而是各自独立的三个家庭承包户。现你父母已去世,该承包地再无继续承包人,按理应该由村委会予以收回。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农户的家庭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律师事务所唐山,律师咨询唐山: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为基础承包的土地,属于农户家庭所有成员,而不是属某一个家庭成员。
新闻资讯
公司新闻
最新业绩
媒体报道
Copyright © 2014-2016 许明律师 版权所有
织梦无忧
在线咨询
在线预约
服务电话
18731579788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