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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律师事务所唐山,律师咨询唐山: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为基础承包的土地,属于农户家庭所有成员,而不是属某一个家庭成员。当某个农户家庭的成员死亡时,承包地仍由该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由于你和你弟弟在婚后组成了各自的家庭,又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各自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至此,你们姐弟俩已不再属于你父母土地承包户的成员,而是各自独立的三个家庭承包户。现你父母已去世,该承包地再无继续承包人,按理应该由村委会予以收回。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农户的家庭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律师事务所唐山,律师咨询唐山: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它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为基础承包的土地,属于农户家庭所有成员,而不是属某一个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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