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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明责任的交通事故,要认定工伤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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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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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没有不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时,不应认定工伤,但事实上,最高院后续的规定明确了,查不明的,也应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2019年11月29日实施)中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3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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