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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应

           唐山律师网官网,唐山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向职工发放劳动报酬(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唐山律师网官网,唐山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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