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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家庭离婚时的孩子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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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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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确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又明确“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情形可予优先考虑。二胎家庭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常常基于该项规定作出“一人一个孩子”的判决。然而,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如两个孩子抚养权归一方所有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则应突破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二胎家庭离婚案件中,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可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双方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子女意愿、抚养能力和教育能力等方面入手进行争取。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孩子的上学地点是否需要变动、孩子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亲密程度、两个孩子之间的互相陪伴等,均是可以入手进行比较的角度。除此之外,父母的抚养能力,如双方的经济条件、是否存在出轨情节等,均可能成为法院考量的因素。当“一人一个孩子”的判决可能导致孩子与亲兄弟姐妹分离,学习和生活环境产生剧变时,法院更易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由一方获得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在抚养权相关的纠纷中,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思维不能僵化,需要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出发,考虑父母获得抚养权对孩子成长的影响,设身处地为孩子的利益考虑,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兼顾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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