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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与掩隐的区分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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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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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侵犯客体不同。两罪虽均规定枉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该罪侵犯的是信息网络公共秩序,设立该罪是为惩治给新型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侵犯的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上游犯罪密切关联,无上游犯罪便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能,同时该罪又是上游犯罪社会危害的延伸。第二,行为介入时间节点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前或行为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后,主要表现为事前或事中的帮助行为,也可以是事后的帮助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限于事后帮助行为。第三,明知对象内容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上游犯罪的明知可以是确切明知也可以是概括明知,既包括对他人所实施的网络犯罪具体类型确切知道的情形,也包括对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只存在概括性认识,对网络犯罪类型并不确定的情形,不以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何种网络犯罪具有认知为要件,上游犯罪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可能是网络赌博等其他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认识到上游行为是犯罪以及帮助转移、转换的是犯罪所得,无须要求知道上游犯罪具体类型、情况以及犯罪所得具体种类、数量等情况。第四,行为模式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存在一定行为类型交叉,主要体现在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中,两罪区分重点在于除了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是否还实施转账、支取等资金提现、转移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是出租、出售支付结算账户给上游犯罪分子,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有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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