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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唐山律师咨询电话,唐山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地址:对外担保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综合考虑该担保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并非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日常家事是指满足夫妻双方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成年的子女)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事情,包括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文娱教育,正常的人情往来等,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提供的是无偿担保,没有获得任何的担保收益,或者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相应的担保收益,但是该担保收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这种情况上明显不符合成立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因此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之债。但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的借贷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相应的担保收益,且有证据证明这种利益用于家庭生活,则该担保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债务性质、时间、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和债务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债务问题。同时,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防范婚姻债务风险。唐山律师咨询电话,唐山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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