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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太高给不起怎么办?
所属分类:
媒体报道
发布时间: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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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了尽快脱离婚姻或基于其他现实原因,未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导致约定的抚养费过高,在实际支付时又因无力承担而产生纠纷,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呢?需要知道的是,虽然《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抚养费的约定应该既要保障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考虑到支付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认为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太高时,可以与另一方协议,双方可以共同探讨如何平衡被抚养人的需求和支付方的负担能力,以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抚养费标准。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适当降低。《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述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当然,在诉讼过程中,主张降低抚养费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抚养费约定过高,以及自己的实际负担能力(如提供工资流水及就职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等)。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抚养费约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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