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就会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由公司先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唐山律师认为有违《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唐山交通事故有名的律师整理解析:
1、股东间转让股权,应当慎重选择由公司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提供担保,因为该等约定可能因为违反了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使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该等条款,公司也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2、对于转让方而言,建议要求受让方股东提供其他更加可靠的担保方式,并将办理股权过户与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节点相对应,降低受让方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风险。如有进一步的需要可以咨询唐山丰南律师事务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