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咨询唐山律师法院在审理王某与刘某的借款纠纷期间,公安机关因债务人刘某涉嫌诈骗犯罪而立案侦查,此时受理借款纠纷的民事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的问题。
唐山师大著名律师事务所经过讨论认为案件需分两种情形:如果借款纠纷的审理不需要以刑事诉讼审理结果为前提,则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无须中止;若借款纠纷的审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法院则应裁定中止审理。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司法实务常见的做法是“先刑后民”,因为刑事诉讼中采取的侦查手段较之民事诉讼查明事实的方法查明事实更为深入。但这一做法有悖于“私权优先”的现代司法理念,且一些案件因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无法归案,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正常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也无法进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效率,不利于对被害人的权益予以及时救济。
最高院的意见是认为,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已经进行的民事诉讼是否应当中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需要进一步料及情况可以咨询唐山市律师事务所电话。
因此,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反之,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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