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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费各付原则
所属分类:
最新业绩
发布时间: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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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唐山律师
整理相关案例由于闽某公司自成立伊始即与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三人均有对公司财产的无偿占有,与闽某公司已构成人格高度混同,可以认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专利权人存在权利滥用、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致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的,受损害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唐山律师
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东仪公司另案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之后又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若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其仍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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